广东一力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南宁药品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前公示

2019-12-27 18:34 丨 来源:原创 丨 作者:admin View:35903
                   
                        

广东一力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南宁药品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公示稿)















建设单位:广西一力桂西制药有限公司
编制单位:江苏新清源环保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目   录
概   述 1
1 总则 7
1.1 编制依据 7
1.2 评价目的和原则 10
1.3 功能区划及评价标准 11
1.4 评价等级和评价范围 19
1.5 评价因子识别和筛选 25
1.6 环境保护目标 27
1.7 评价重点与时段 28
2 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29
2.1 项目基本情况 29
2.2 工程分析 45
2.3 污染源源强核算 60
3 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78
3.1 自然环境概况 78
3.2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简介 81
3.3 区域污染源调查 83
3.4 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86
4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01
4.1 施工期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01
4.2运营期环境影响预测与分析 108
4.3 环境风险评价 130
5 环境保护措施及可行性论证 151
5.1 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 151
5.2 营运期环境保护措施 155
5.3 环保投资估算 169
6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171
6.1 环境效益分析 171
6.2 环境经济损益分析结论 174
7 环境管理与环境监测计划 175
7.1 环境管理 175
7.2 污染物排放清单 178
7.3 监测计划 180
7.4 项目环保验收清单 181
7.5 总量控制指标 182
8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建议 184
8.1 项目概况 184
8.2 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结论 184
8.3 污染物排放情况 185
8.4 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185
8.5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192
8.6 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 192
8.7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192
8.8  结论 192
8.9建议 193
 
概   述
1、项目由来
广西一力桂西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力桂西制药公司”),公司前身为广西桂西制药有限公司,广西桂西制药有限公司始建于1958年,已有55年的历史,该厂曾是广西百色市国有重点企业之一,由传统国有中成药企业转制而成。公司成立至今,坚持以人为本、以科技为先导,依靠科技进步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广西桂西制药有限公司为国家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2017年10月,广东一力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一力制药公司)和广西桂西制药有限公司强强联合成立了新的“广西一力桂西制药有限公司”。为加快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改善制药生产条件,广西一力桂西制药有限公司将在南宁市经济开发区实施南宁药品生产基地项目。
本项目投资方广东一力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国内规模较大、技术领先的医药生产企业,具备较强的技术力量和研发经验,拥有良好的市场基础与稳定的客户关系。在项目建设方面可依托投资方的综合优势,可如期实现,且该项目的顺利实施更能稳固企业在行业内的地位,并在国内及国际市场占据更多份额;在项目企业管理方面,可充分借助投资方的优势,全面整合企业文化、企业管理、企业营销、产品研发和人力资源管理;在项目营销和技术上,充分借助投资方现有的生产技术和销售渠道并结合一力桂西制药现有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市场竞争和不同运作模式的产品群,并不断完善、开辟新颖有效的销售模式。
广东一力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南宁药品生产基地项目建设位于南宁市经济开发区龙锦路南侧,项目总用地面积为51亩(29094m2)。项目建筑工程主要为综合生产车间(制剂车间)、提取车间、总部办公大楼、生活配套区等,总建筑面积为30822.48m2。在项目财务效益方面,项目总投资为50000万元,本项目产品及年产量为:口服液、合剂、糖浆剂9000万支,酊剂17000万支,硬胶囊剂155000万粒,片剂130000万片,颗粒剂11200万袋;达产年项目销售收入约68000万元,年纳税总额约5850万元。
为实现科学合理和规范化地进行项目建设,切实做好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项目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 第1号,2018年4月修改)可知,本项目属于“十六、医药制造业 41、单纯药品分装、复配和 42、中成药制造、中药饮品加工(有提炼工艺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广西一力桂西制药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编制《广东一力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南宁药品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接受委托后,我公司立即成立环评项目组,进行了现场勘察和资料的收集,编制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在完成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环境影响预测及评价、公众参与调查等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本着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完成了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写。
2、建设项目特点
本项目为中药制剂生产项目,项目施工期及营运期均存在污染。施工期的环境污染问题主要是在施工期产生的扬尘、噪声等污染,但随着施工期结束,该不良影响也消失;营运期产生的污染物主要包括破碎粉尘、有机废气、生产废水、生活污水以及药渣等,根据项目的本身特点,本项目营运期环境方面的问题应重视营运期废气、废水、固废等污染物的影响。
3、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
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接受委托,研究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相关规划等,并依据相关规定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类型,根据相关技术文件进行初步工程分析、开展初步的环境状况调查、识别环境影响因素、筛选评价因子、明确评价重点和环境保护目标、确定工作等级、评价范围和评价标准并制定工作方案。第二阶段为建设项目工程分析、评价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调查监测与评价、环境影响预测分析与评价等。第三阶段为提出环境保护措施并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评价结论。此外,公众参与贯穿于项目的整个工作过程。
本次评价分为三个阶段,即调查分析和工作方案制定阶段,分析论证和预测评价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阶段,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路线见图1。








 



     











图1 评价工作流程图
4、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影响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编制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1、评价区域环境现状问题,项目施工及营运影响、规划选址合理性等问题;
2、本项目与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准入条件的相符性;
3、本项目生产过程中废气、废水、固废、噪声、风险等环节要素的污染问题;
5、分析判定相关情况
1、本项目为广东一力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南宁药品生产基地项目,根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第9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3 年修正),本项目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均不属于该目录中限制或淘汰之列,项目属于允许类,根据《广西一力桂西制药有限公司备案证明》可知,本项目已取得部门备案文件,同意实施,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2、项目位于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龙锦路,根据《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属区)及托管区(那洪片区)总体规划》可知,产业发展方向:设备制造产业(电器设备制造、通信设备制造)、机械制造工业(汽车配件业、电线电缆)、高科技产业(光电产业、新能源、电子工程)、新建材产业、标准厂房、总部基地、电子商务、现代物流业、金融保险信息服务业。本项目是中成药制造、中药饮品加工项目,属高科技产业,并与管委签订了入园协议,项目用地性质为二类工业用地,因此符合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属区)及托管区(那洪片区)总体规划及入园要求。
3、根据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给予广西一力桂西制药有限公司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通知》,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项目符合用地要求。
4、“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三线一单”指的是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以及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1)生态保护红线
本项目位于南宁市经济开发区龙锦路南侧,属于二类工业用地;评价范围内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及珍稀动物保护区等敏感因素,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
(2)环境质量底线
根据所在地环境现状调查,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空气、声环境、地表水、地下水的环境质量均较好;根据环评分析,本项目完成后,废气、废水、噪声经治理措施后均能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均能得到合理的处置,项目各项污染物的排放不会造成周边环境及敏感点环境质量超过相应标准要求,本项目实施后对区域内环境影响较小,环境质量可以保持现有水平,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
(3)资源利用上线
本项目为中药提取项目,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对水、电及原材料消耗较小;锅炉使用天然气,产生的不可利用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理,热效率高,污染小,不会突破区域资源利用上线要求。
(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项目所在地位于南宁市经济开发区,根据工业园区限制引进项目及禁止入园项目负面清单见下表5-1可知,项目不在工业园区中的负面清单之列。

表5-1  工业园区限制引进项目及禁止入园项目负面清单
序号 禁止类 限制类 项目情况 是否在负面清单之列
1 禁止不符合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应限制大气污染、水污染严重的企业人园 本项目位于南宁经济开发区,大气和水排放量较小,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内排放污染物,不属于大气污染、水污染严重的企业 不在
2 禁止引进不符合园区定位,高污染高耗能企业 应限制废水处理后直接外排的(不入江南污水处理厂或园区内污水处理设施)新建、扩建项目入园。 本项目位于南宁经济开发区,符合园区定位,废水处理后排入江南污水处理厂,不属于高污染高耗能企业。 不在
3 禁止引进不符合国家要求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的项目 列入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化品的仓储项目,应在完善雨污分流,制定应急预案及相关防范措施,并通过相关部门评估的基础上方能入园。 本项目属于医药高科技项目,工艺、技术、装备先进,不属于危化品。的仓储项目 不在
4 禁止在金凯工业园、银凯工业园、北部湾科技园、综合物流区与居住、教育、商业金融等敏感区接壤处布置环境风险较大的项目 限制在金凯工业园引进以大气污染为主要影响因素的项目 本项目位于经开区银凯工业园内,不属于环境风险较大的项目。 不在
5 禁止在银凯工业园、北部湾科技园、综合物流区与居住、教育、商业金融等敏感区接壤处及位于园区主导上风向的金凯工业园布置有大气高架源的项目
限制在金凯工业园、银凯工业园、北部湾科技园、综合物流区与居住、教育、商业金融等敏感区接壤处布置以大气污染为主要影响因素或噪声污染严重的项目 本项目位于经开区银凯工业园内,产生颗粒物及燃烧天然气排放量较小,烟囱高度低于30m,不属于大气高架源的项目。 不在

6、主要结论
通过本报告的分析评价,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选址符合相关规划要求。施工期对环境产生影响的主要是噪声和扬尘,这些影响是暂时的,可通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合理进行施工场地布置、洒水降尘等将影响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营运期对环境产生影响的主要是生产废气、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生产固废、噪声等;加强综合车间和提取车间楼通风和整个厂区绿化,减少废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排入江南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对邕江水质影响较小;合理处理生产固废,对环境影响较小;噪声通过隔声、减振等措施减小影响。
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符合用地规划,符合工业区总体规划,符合“三线一单”原则;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影响可以承受,符合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区划的环境质量要求,因此,建设单位在落实本报告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前提下,同时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三同时”制度,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本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1 总则
1.1 编制依据
1.1.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
(9)《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7月1日);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
(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9月1日)以及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2018年4月28日);
(1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10月1日);
(14) 《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务院国发[2005]39号文);
(15)《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
(16)《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2016年12月20日);
(17)《“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
(18)《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19)《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
(2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10月26日);
(23)《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24)《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25)《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34号);
(26)《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号);
(27)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办[2013]103号);
(28)《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
(29) 《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年5月23日);
(30)《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1.1.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和规范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T2.3-2018);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09);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19-2011);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
(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HJ964-2018);
(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制药建设项目》(HJ611-2011);
(9) 《制药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公告2012年第18号 2012-03-07实施);
(10)《清洁生产 中药饮片加工和中成药制造》(DB11/T  675-2009);
(11)《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18);
(12)《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
(13)《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1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
(15)《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范》(GB/T16453.1~16453.6-2008);
(1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GB50433-2008);
(17)《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
(18)《水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15-2013);
(19)《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
(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21-2017);
(2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测技术指南 提取类制药工业》(HJ881-2017);
(22)《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制药工业》(HJ992-2018);
(23)《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锅炉》(HJ991-2018);
(2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中成药生产》。
1.1.3 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文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2)《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本)》)
(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环保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的通知》(桂环发〔2014〕26号文,2014年5月16日)
(4)《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的通知》(桂环函[2016]2146号,2016年12月23日
(5)《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6)《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8年12月20日起施行)
(7)《南宁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南府办[2007]第303号)
(8)《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南府办[2012]135 号)
(9)《关于同意南宁市水功能区划的批复》(南府复[2012]107号)
(10)《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南府办[2010]77号)
(11)《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
(12)《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属区)及托管区(那洪片区)总体规划》(2012年调整)。
(13)《南宁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南环字〔2015〕81 号)
1.1.4 项目相关文件
(1)《环评委托书》
(2)《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属区)及托管区(那洪片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建设单位提供的其它相关技术资料
1.2 评价目的和原则
1.2.1 评价目的
针对本项目的实际特点,本次评价的主要目的为:
(1)掌握项目周围区域环境质量现状和当地自然环境状况,调查项目周围环境敏感点的概况,为项目的施工和营运提供背景资料并提出相关的建议,确定本次环境评价的主要保护目标和评价重点。
(2)通过对该建设项目的工程内容和工艺路线进行分析,明确污染源和可能产生的污染因素,计算污染物的排放量,掌握该项目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分析论证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找出存在和潜在的环境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和解决办法,以求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3)预测项目建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得出结论并提出要求建议、污染防治措施以及环境管理与运行监控计划,为项目建设单位和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环境管理和监控依据。
(4)分析项目周边环境对项目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并作出结论和建议,提出必要的解决办法。根据工程分析和影响预测评价的结果,对工程方案和环保措施进行可行性论证。
(5)促进公众了解项目内容,充分考虑公众的看法和意见,希望公众参与、监督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工作。
1.2.2 评价原则
(1)在满足环评技术导则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现有的环境监测和污染源调查资料,避免重复工作。
(2)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的环保现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清洁生产”、“节能减排”、“循环经济与可持续发展”、“总量控制”、“达标排放”等原则,全面评价项目内容,进而给出评价结论。
(3)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为环境管理提供决策依据,为项目实施环保措施提供指导性意见。
1.3 功能区划及评价标准
1.3.1 环境功能区划
(4)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南宁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南府办[2007]第303号)、《关于同意南宁市水功能区划的批复》(南府复[2012]10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南府办[2012]135 号)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南府办[2010]77号)文件,结合项目所在区域《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属区)及托管区(那洪片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声环境功能区划及相关标准,项目所在区域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见表1.3-1,相关评价标准的节选内容见表1.3-2~6。
表1.3-1    区域环境功能属性表
编号 项目 南宁市环境功能属性 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功能区划 环境质量执行标准
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评价范围内大气环境执行二类功能区。 评价范围内大气环境执行二类功能区 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2 声功能区 评价区域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属2类环境功能区;工业仓储集中区域属3类声环境功能区;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两侧属于4a类声环境 评价区域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属2类环境功能区;金凯工业园、银凯工业园等工业仓储集中区域属3类声环境功能区;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两侧属于4a类声环境功能区 项目位于银凯工业园,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区标准;周边敏感点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区标准,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两侧属于4a类声环境
3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 评价河段属于邕江(南宁工业景观用水段),水环境功能区属于Ⅳ类区。 邕江(南宁工业景观用水段),水环境功能区属于Ⅳ类区。 邕江(南宁工业景观用水段),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V类标准。

4 生态功能区 中心城市功能区 一般区域 /
5 地下水环境 / / 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
6 是否工业用地 / /
7 是否基本农田保护区 / /
8 是否风景名胜区 / /
9 是否饮用水源保护区 / /
1.3.2环境质量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TVOC、 硫化氢和氨气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限值要求。
2、邕江(南宁工业景观用水段)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V类标准;
3、《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 III 类标准;
4、《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 2 类、 3 类及4a类标准;
5、《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标准和《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
表 1.3-2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执行标准(摘录)
单位:μg/m³,CO为mg/m³
序号 污染物 取值时间 二级标准浓
度限值 选用标准
1 SO2 年平均
24 小时平均
1 小时平均 60
150
500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二级标准
2 NO2 年平均
24 小时平均
1 小时平均 40
80
200
3 PM10 年平均
24 小时平均 70
150
4 TSP 年平均
24 小时平均 200
300
5 PM2.5 年平均
24 小时平均 35
75
6 CO 年平均
24 小时平均 4
10
7 O3 日最大8小时平均
1 小时平均 160
200
8 1小时平均 20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标准限值
9 硫化氢 1小时平均 10
10 TVOC 8小时平均 600
11 非甲烷总烃 1小时平均 2.0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
表 1.3-3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摘录)
单位:mg/L(pH 值除外)
序号 项目 IV类标准值

1 pH 6-9(无量纲)
2 化学需氧量 ≤30
3 五日生化需氧量 ≤6
4 SS ≤60
5 氨氮 ≤1.5
6 石油类 ≤0.5
* 悬浮物参照 SL63-94《地表水资源质量标准》执行。
表 1.3-4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
单位:mg/L(pH 值、细菌总数除外)
序号 项目 Ⅲ类标准值
1 pH值(无量纲) 6.5~8.5
2 耗氧量 ≤3.0
3 溶解性总固体 ≤1000
4 氨氮 ≤0.5
5 硝酸盐 ≤20
6 亚硝酸盐 ≤1.0
7 硫酸盐 ≤250
8 挥发酚 ≤0.002
9 ≤0.01
10 ≤0.005
11 ≤0.001
12 六价铬 ≤0.05
13 ≤0.01
14 K+ /
15 Na+ ≤200
16 Ca2+ /
17 Mg2+ /
18 氯离子 ≤250
19 细菌总数(个/mL) ≤100
表 1.3-5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摘录)
单位:Leq〔dB(A)〕
类别 昼间 夜间
2 类 60 50
3 类 65 55
4a类 70 55

表 1.3-6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单位:mg/kg
项目 标准值
GB15618-2018农用地筛选值 GB15618-2018农用地管制值
pH值 pH≤5.5 5.5 pH≤5.5
50 150 /
200 200 /
70 90 400
0.3 0.3 1.5
150 150 800
1.4 1.8 2.0
40 40 200
60 70 /

表 1.3-7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序号 污染物项目 第二类(mg/kg)
筛选值 管制值
重金属和无机物
1 60 140
2 65 172
3 铬(六价) 5.7 78
4 18000 36000
5 800 2500
6 38 82
7 900 2000
挥发性有机物
8 四氯化碳 2.8 36
9 氯仿 0.9 10
10 氯甲烷 37 120
11 1,1-二氯乙烷 9 100
12 1,2-二氯乙烷 5 21
13 1,1-二氯乙烯 66 200
14 顺-1,2-二氯乙烯 596 2000
15 反-1,2-二氯乙烯 54 163
16 二氯甲烷 616 2000
17 1,2-二氯丙烷 5 47
18 1,1,1,2-四氯乙烷 10 100
19 1,1,2,2-四氯乙烷 6.8 50
20 四氯乙烯 53 183
21 1,1,1-三氯乙烷 840 840
22 1,1,2-三氯乙烷 2.8 15
23 三氯乙烯 2.8 20
24 1,2,3-三氯丙烷 0.5 5
25 氯乙烯 0.43 4.3
26 4 40
27 氯苯 270 1000
28 1,2-二氯苯 560 560
29 1,4-二氯苯 20 200
30 乙苯 28 280
31 苯乙烯 1290 1290
32 甲苯 1200 1200
33 间二甲苯+对二甲苯 570 570
34 领二甲苯 640 640
半挥发性有机物
35 硝基苯 76 760
36 苯胺 260 663
37 2-氯酚 2256 4500
38 苯并[a]蒽 15 151
39 苯并[a]芘 1.5 15
40 苯并[b]荧蒽 15 151
41 苯并[k]荧蒽 151 1500
42 1293 12900
43 二苯并[a,h]蒽 1.5 15
44 茚并[1,2,3-cd]芘 15 151
45 70 700
1.3.2 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及《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属区)及托管区(那洪片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涉及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跟踪评价排放标准见表表1.3-6。







表 1.3-6   园区跟踪评价污染物排放标准
序号 项目 园区跟踪评价排放标准 本项目执行情况
1 废气 园区各企业工艺废气排放,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没有行业标准的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二级标准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中表1的标准限值;《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燃气锅炉限值。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二类区Ⅱ时段标准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2 废水 建成前,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没有行业标准的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未排入污水处理厂的生产废水执行一级标准;建成后,排入二级污水处理厂之前执行三级标准。 按照《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及园区跟踪评价排放标准要求,项目废水执行《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后经市政管网排入江南污水处理厂。
3 噪声 施工期:《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施工期:《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营运期:《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 营运期:《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5 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 《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
6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
1.3.2.1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项目建设施工阶段的废气有施工扬尘,运输车辆的汽车尾气,排放方式均为无组织排放,排放标准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对应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本项目为中药制造项目,生产工艺排放有组织废气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中表1的标准限值,详见表1.3-7;无组织排放的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详见表1.3-8。






表1.3-7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
污染物项目 发酵尾气和其他制药工业废气(mg/m3) 污水处理站废气
(mg/m3)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颗粒物 30 / 车间或生产设施
排气筒
非甲烷总烃 100 /
TVOC 150 /
/ 30
硫化氢 / 5
表 1.3-8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序号
污染物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监控点 浓度(mg/m3)
1 颗粒物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1.0
燃气锅炉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燃气锅炉限值,具体标准值见表1.3-9所示。
表 1.3-9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污染物项目 限值(燃气锅炉,mg/m3)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颗粒物 20 烟囱或烟道
二氧化硫 50
氮氧化物 200
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8m,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油烟废气排放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小型)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m3。
1.3.2.2 污水排放标准
根据《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适用范围指出“当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提取某种特定药物成分时,应执行提取类制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项目为中药制剂项目,原料为中药,不含有重金属成分,部分产品含提取工艺,但提取工艺为整提,不提取某种特定药物成分,因此,本项目污水排放标准执行《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经预处理后排入南宁市江南区污水处理厂。
南宁市江南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具体标准值见表1.3-10、表1.3-11所示。



表1.3-10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单位:mg/L
标准名 污染物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总汞 0.05
总砷 0.5
企业废水总排口 pH值 6~9
色度 50
悬浮物 50
氨氮 8
化学需氧量 100
五日生化需氧量 20
总磷 0.5
总氮 20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 300
表1.3-11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单位:mg/L
标准号 标准名 污染物 一级A标准
GB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pH(无量纲) 6~9
COD 50
SS 10
BOD5 10
总磷(以P计) 0.5
动植物油 1
氨氮(以N计) 5(8)
注:*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1.3.2.3 噪声排放标准
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中的相关规定,具体见表1.3-12。
表1.3-12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LAeq:dB(A)
标准号 标准名 昼间 夜间
GB 12523-2011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70 55
营运期项目东、南、西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项目北厂界紧邻龙锦路执行4类标准,具体见表1.3-13。
表1.3-13   营运期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地点 类别 等效声级Leq(dB) 标准依据
昼间 夜间
项目东、南、西厂界 3类 65 55 GB12348-2008
项目北厂界 4类 70 55
1.3.2.4 固体废物排放标准
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
危险废物执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 2016年8月1日实施),危险废物防治、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和《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1.4 评价等级和评价范围
1.4.1 评价等级
根据本工程涉及的环境要素及各要素的特点,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如下。
1.4.1.1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等级
根据工程分析,营运期大气污染源主要为切制和粉碎颗粒物、药渣异味、乙醇废气、食堂油烟废气、锅炉烟气和污水处理站运行产生恶臭等,主要大气污染物为颗粒物。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18)可知,主要污染物的最大地面空气质量浓度占标率Pi计算见以下公式:
Pi=Ci/Coi×100%
式中:Pi——第i个污染物的空气质量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
Ci —— 采用估算模型计算出的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1h地面空气质量浓度,ug/m3; 
Coi —— 第i个污染物的环境空气质量浓度标准,ug/m3。一般选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的小时浓度限值,对仅有8h平均质量浓度限值、日平均质量浓度限值或年平均质量浓度限值的,可分别按2倍、3倍、6倍折算为1h平均质量浓度限值。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按表1.4-1的分级判据进行划分。
表1.4-1  评价工作分级依据
评价工作等级 评价工作分级依据
一级 Pmax≥10%
二级 1%≤Pmax<10%
三级 Pmax<1%
本项目估算模型参数表详见1.4-2。
表1.4-2  估算模型参数表
选项 参数
城市/农村选项 城市/农村 城市
人口数(城市选项时) 10万
最高环境温度/℃ 39
最低环境温度/℃ -1.0
土地利用类型 城市
区域湿度条件 潮湿
(多年平均相对湿度79%)
是否考虑地形 考虑地形 ■是  □否
地形数据分辨率/m 90
是否考虑海岸线熏烟 考虑海岸线熏烟    □是  ■否
岸线距离/km /
岸线方向/° /
 
本项目有组织污染源参数见表1.4-3,无组织污染源参数详见表1.4-4。
表1.4-3 项目点源参数表
名称 排气筒底部中心坐标 排气筒底部海拔高度/m 排气筒高度/m 排气筒出口内径/m 烟气
流速/(m/s) 烟气温度/℃ 年排放小时数/h 排放
工况 污染物排放速率/
(kg/h)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硫化氢
1#前处理车间排气筒 X:108.256134
Y: 22.763865 122 20 0.3 11.9 25 4800 正常 0.038 / / / /
2#制剂车间排气筒 X:108.256131
Y: 22.763865 122 20 0.3 11.9 25 4800 正常 0.002 / / / /
3#锅炉废气 X:108.251623
Y:22.766446 122 30 0.5 0.35 100 7200 正常 0.107 0.178 0.303 / /
4#污水处理站 X:108.252147
Y:22.766512 122 15 0.3 11.9 25 7200 正常 / / / 0.011 0.000024
表1.4-4  项目无组织污染源参数
名称 面源起点坐标 面源海拔高度/m 面源长度/m 面源宽度/m 与正北向夹角/° 面源有效排放高度/m 年排放小时数/h 排放工况 污染物排放速率/(kg/h)
颗粒物 乙醇
制剂
车间 X:108.256130
Y: 22.763865 122 75 25 0 18 4800 正常 0.01 /
提取车间 X:108.253141
Y:22.764513 122 70 20 0 18 7200 正常 / 1.61
渣场 X:108.253141
Y:22.764513 122 10 8 0 18 7200 正常 / 0.00167
 
主要污染源估算模型计算结果,见表1.4-5。
表1.4-5  项目主要污染源估算模式计算结果表
污染源名称 污染物 最大地面浓度(μg/m3) Pi(%) D10%(m)
1#前处理车间排气筒 PM10 0.577 0.128 /
2#制剂车间排气筒 PM10 0.0308 0.0068 /
3#锅炉废气 烟尘 3.74 0.87 /
二氧化硫 6.38 1.27 /
氮氧化物 10.2 5.10 /
4#污水处理站 1.3504 0.6752 /
硫化氢 0.0029 0.0295 /
厂房(面源) TSP 1.51480 0.3366 /
本项目Pmax最大值出现为锅炉废气排放的NOx,Pmax值为5.10%,Cmax为10.2ug/m3,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分级判据,确定本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二级。
1.4.1.2 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
项目营运期污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项目区新建1座污水处理站,生产废水量为104t/d,项目废水主要污染因子为COD、BOD5、SS、NH3-N等;本项目实行雨污分流,雨水排入周边市政雨水管网,项目生产废水经水解酸化+厌氧接触沉淀+好氧生化处理(SBR)处理外排废水指标达到《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江南污水处理厂。本项目产生的废水最终接至江南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邕江。本项目废水排放方式为间接排放,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T2.3-2018)中表1的评价分级判据,确定本项目水环境评价等级为三级B。
1.4.1.3 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
地下水敏感程度分级原则见表1.4-6,地下水评价工作等级分级表详见表1.4-7。






表1.4-6  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分级表
敏感程度 地下水环境敏感特征
敏感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包括已建成的在用、备用、应急水源,在建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以外的国家或地方政府设定的与地下水环境相关的其他保护区,如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
较敏感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包括已建成的在用、备用、应急水源,在建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以外的补给径流区;未划定准保护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其保护区以外的补给径流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特殊地下水资源(如矿泉水、温泉等)保护区以外的分布区等其他未列入上述敏感分级的环境敏感区。
不敏感 上述地区之外的其他地区
注:“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所界定的涉及地下水的环境敏感区

表1.4-7    评价工作等级分级表
项目类别
环境敏感程度 I类项目
II类项目
III类项目

敏感
较敏感
不敏感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可知,本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为Ⅲ类。根据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分级表,结合现场实际调查情况,本项目位于南宁市经济开发区龙锦路南侧。项目区周边城市化发展较快,根据现场调查,没有发现在项目区下游有泉水点出露,项目周边村屯水井已基本填完,仅有留村有一口井部分村民使用,但主要用于清洗用水,不做为饮用水源;村民饮用水源为市政供水,其余周边居民也均为市政供水。因此,项目区及其下游不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及其补给径流区,以及分散式饮用水源地,也不涉及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敏感程度为不敏感。根据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依据,确定本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按三级进行。
1.4.1.4 声环境影响评价评级
项目所在区域的声功能区属于《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区,项目建成后噪声增量<3dB(A),受影响人口数量变化不大。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09)中的有关规定,项目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定为三级。
1.4.1.5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等级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污染影响型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依据项目类别、占地规模与敏感程度进行划分。本项目类别为中药制药,对照土壤导则附录A表A.1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无中药制药行业,参照类似行业判定本项目为III类项目;项目占地面积51亩(2.9hm2)<5hm2,占地规模为小型;项目位于南宁市经开区,项目周边200m范围内均为工业用地,土壤敏感程度为“不敏感”。由此确定本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可不开展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仅做简单定性分析。工作等级划分详见表1.4-7。
表1.4- 7污染影响型评价工作等级划分表
占地规模
评价等级
敏感程度



评价工作等级

敏感程度
I
II
III


敏感 一级 一级 一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三级 三级 三级
较敏感 一级 一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三级 三级 三级 -
不敏感 一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三级 三级 三级 - -
注:“-”表可不开展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4.1.5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等级
本项目占地面积为29094m2,即0.029km2<2km2,位于一般区域,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19-2011)生态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表(表1.4-8),本项目生态评价等级为三级。
表1.4-8   生态影响评价等级划分表
影响区域生态敏感性 工程占地(水域)范围
面积≥20km2或长度≥100km 面积2km2~20km2或长度50km~100km 面积≤2km2或长度≤50km
特殊生态敏感区 一级 一级 一级
重要生态敏感区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般区域 二级 三级 三级
1.4.1.6 环境风险评价等级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18)规定了划分评价工作等级的方法,具体见表1.4-9。
表1.4-9    评价工作级别
环境风险潜势 IV、IV+
III
II
I

评价工作等级 简单分析a
a 是相对于详细评价工作内容而言,在描述危险物质、环境影响途径、环境危害后果、风险防范等方面给出定性的说明,见附录A。
由以上危险物质的识别可以得出:项目危险化学品存储量/临界量之和Q=0.46<1,该项目环境风险潜势为I。所以本项目的环境风险评价工作级别为简单分析。
1.4.2 评价范围
根据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结合项目所在地环境特征,本项目各环境要素的评价范围具体划分如表1.4-10。
表1.4-10    项目评价范围表
环境要素 评价范围
大气环境 以建设项目所在地为中心区域,厂界向外扩2.5km的区域。
声环境 项目地块边界外扩展200m范围。
地表水环境 本项目的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送江南污水厂统一处理后排入邕江:污水处理厂排放口邕江上游500m至下游3km共计3.5km的范围。
地下水环境 根据地下水导则三级评价范围≤6km2的要求及项目所在区域水文地质单元约3km2的范围
环境风险 定性分析。
生态、景观环境 项目边界外延500m。
1.5 评价因子识别和筛选
1.5.1 目的
建设项目的开发都会对环境产生和诱发一定的影响,环境影响分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有利影响和不利影响等。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特征,判别在不同阶段对环境产生影响的因素和影响的程度,筛选出建设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可能产生的主要环境问题,明确评价因子,为环境影响预测明确目标,为环保措施指出方向;通过环境保护措施,控制不利影响,使其减少到环境可接受的程度。
1.5.2 识别与筛选方法
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及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区划,结合项目污染源排放状况及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特征,从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两方面对环境影响因子进行识别,环境影响因子的识别和筛选采用矩阵法进行。拟建项目在施工期和营运期对环境产生影响的因子的识别结果见表1.5-1。






表1.5-1    影响因子筛选矩阵表
要素 影响因子 施工期 营运期
物料
运输 厂房
建设 施工人员生活 设备
安装 车间
生产 交通
运输 职工
生活
自然环境 自然景观 ▲1
人文景观
地质
地下水文
地下水质 ▲1 ■1
地表水文
地表水质 ■1 ■1
空气质量 ▲1 ▲1 ■1 ■1
声环境 ▲1 ▲1 ▲1 ■1 ■1 ■1
固体废物 ▲1 ▲1 ▲1 ■1 ■1
生态环境 陆地生态
水生生态 ■1 ■1
森林植被
水土流失 ▲1
▲短期负影响;■长期负影响;△短期正影响;□长期正影响;1、2、3表示影响程度增加。
1.5.3 主要评价因子
经现状调查和工艺过程分析,根据工程环境影响因素的识别结果,提出主要评价因子,项目主要评价因子如表1.5-2。
表1.5-2    主要评价因子表
环境现状评价因子
环境空气 PM2.5、SO2、NO2、PM10、CO、O3、硫化氢、氨、TVOC、非甲烷总烃
地表水环境 pH、CODcr、BOD5 、SS、NH3-N、石油类
地下水环境 pH值、高锰酸盐指数、溶解性总固体、氨氮、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挥发酚、硫酸盐、砷、汞、六价铬、铅、镉、K+、Na+、Ca2+、Mg2+、氯离子、细菌总数
声环境 等效连续A声级
土壤 pH、Pb、Cd、Cr、Hg、As、镍、挥发性有机物
生态环境 物种及分布等
环境影响分析评价因子
建设阶段 环境要素 主要评价因子
施工期 环境空气 TSP
地表水环境 pH、COD、NH3-N、SS、石油类
地下水环境 水位、水质
声环境 等效连续A声级
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生活垃圾
生态环境 水土流失等
营运期 环境空气 SO2、NO2、粉尘、恶臭、乙醇气体、NH3、H2S
地表水环境 COD、BOD5、NH3-N、SS
地下水环境 水位、水质、COD、氨氮、挥发酚
声环境 等效连续A声级
固体废物 药渣、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站污泥、收集到的粉尘、包装废物、实验室废药品及包装物、纯水制备固废等
土壤 挥发性有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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